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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途中丢失,托运人主张赔偿代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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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广州二一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三一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于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原告广州二一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现根据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就承运的货物已丢失的事实无争议。基于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未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被告应连带承担未将承运货物安全送达的违约责任。

(一)原告与被告于一于年8月18日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前,要求于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身份证等证件,经查看确认,所承运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货运,有相应的营运证件,且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三一公司,该公司具有丰富的物流承运经验,故原告才确定与被告于一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

(二)本案运输合同约定的承运车辆号牌为豫PZ,该承运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为被告三一公司,其准许涉案车辆登记在其公司名下,即是向社会的公示行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挂靠关系,被告三一公司对该承运车辆负有管理义务,故二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提交丢失货物实际价值的诸多证据材料已具高度盖然性,故原告损失应予认定。

(一)在承运的部分货物丢失,原被告双方对此均认可的前提下,要求原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对原告不公平,被告对此的抗辩应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1、原告为证明所交运货物的内容和价值提交了如下证据:a.原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告有权从事道路运输业务;b.原告公司年8月18日的托运单,其内容含有托运日期、托运编号、收货人名称(名字)、货物名称、货物编号、件数、起运站、到达站,且并未要求必须购买保险。证明原告与托运人的交易合法、真实,托运人交付原告托运货物的事实;c.原告公司的销售单,内含:日期、收货人、货号与件数、应交款、实交款等。证明原告于年8月18日所接收货物承运的明细,其是托运单的汇总,与托运单共同证明作为物流公司接收第三人货物而承运的事实。

d.郑州市二七区四一皮具行出具的证明一份,其内容为“我于年8月18日从广州市五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发一批货,其中有两件丢失,丢失货品为条啄木鸟皮带,吊牌金额:元,厂家供货价:元(叁万肆仟柒佰肆拾伍圆)。证明丢失部分物品为郑州市二七区四一皮具行所有,系从广州市五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发货,该批货物有两件丢失,价值元。

e广州市五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发货清单一份4页,内容含:出货日期、货号、货品名称、颜色、数量、单位、全国统一条码价、金额等信息。证明广州市五一服饰皮具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二七区四一皮具行发货的事实及所发物品的具体明细,进一步佐证了郑州市二七区四一皮具行所出具的证明。

f广东六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其内容:广东六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年8月17日从广州通过广州二一物流有限公司发往郑州两批货品,托运单号第号、第号,其中合计箱货品,实收99箱货品;丢失16箱货品,数量个货品,估价金额人民币元。证明丢失部分物品为广东六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货物有16箱个货品丢失,价值元。

g广东六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丢货明细一份,内容含: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大类名称、单位、颜色、零售价、丢失数量、金额、折扣、实际丢失金额等。证明进一步佐证了广东六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证明,即丢失物品的具体明细及丢失货物价值。

h证人宋杰的证人证言及郑州市二七区四一皮具行出具的委托书。证明进一步佐证郑州市二七区四一皮具行所丢失货物的事实及货物价值。

I证人张晶的证人证言及广东六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明:进一步佐证了广东六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所丢失货物的事实及货物价值。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在被告将应安全如期交付的货物部分丢失的前提下,已足够构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交付的货物的具体内容和价值。此情形下,被告仅是否认,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要求原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是不公平的,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立法精神。2、《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的如实申报责任原告并未违反,原告交运货物亦不属于贵重物品或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物品。且原告未为涉案货物购买保险的事实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

3、关于货物的价值,原告已提交了基本证据,被告对其有异议,应提供证据支持或要求司法鉴定,否则,应以原告主张的价值为准。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依法判决。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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